遂溪縣人民政府關于遂溪縣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的公告
遂溪縣人民政府關于遂溪縣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的公告
為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以及《水利部關于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號)《廣東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粵水運管〔2019〕7號)等文件要求,現將遂溪縣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等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劃定的水利工程名單
本次公告的水利工程包括官田、山內等2宗水庫,后溪、紅坎、朝棟、石九、古村西等5宗水閘劃界。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定
(一)水庫。
工程區:中型水庫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5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150米;小型水庫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20米,小(1)型水庫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30米,小(2)型水庫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20米。
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水閘
工程區: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兩側的寬度,中型水閘上、下游300米,兩側寬度40米;小型水閘上、下游50米,兩側寬度30米。
三、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劃定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劃定水利工程保護范圍:中型水庫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200米,其他附屬建筑物50米;小型水庫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及其他附屬建筑物50米。水閘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200米,其他附屬建筑物50米;中型渠道10米,小型渠道5米。
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
四、管理要求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用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2.圍庫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4.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5.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6.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7.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8.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9.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三)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本次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定屬行業管理需要,不改變土地的權屬,也不作為土地權屬的證明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