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遂溪縣遂城鼎之城臺球室行政處罰的公示
被處罰單位:遂溪縣遂城鼎之城臺球室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823MA576A58XQ
經營者:王彩清
經營場所:遂溪縣遂城街道府前社區中山路136號二樓
經調查,你單位在2023年9月22日至10月10日期間,非法招用袁某玲、陳某冰、龍某慧、鄒某霞4名童工的行為,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以上事實有《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遂溪縣遂城鼎之城臺球室員工業績登記本復印件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于2023年12月25日向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遂人社監字〔2023〕52-1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要求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遂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遂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