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2019年國內捕撈和養殖機動漁船油價補貼工作方案》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嚴格貫徹國家調整漁業油價補貼政策的工作部署,根據
“保民生、保生態、保穩定”的目標、“補貼資金與用油量徹底脫鉤”和“市縣長負責制”的原則,規范漁船油價補貼的申報條件,細化核算方式,簡化工作程序,明確工作責任,為做好2019年度我縣國內捕撈和養殖機動漁船油價補貼工作,結合我縣漁船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總體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海漁〔2016〕88號)
2、《關于印發<湛江市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總體實施方案>的通知》(湛海漁函〔2016〕396號)
3、《關于做好2019年度國內漁船油價補貼工作的通知》(粵農農辦〔2020〕14號)
三、主要內容
補貼對象
1.從事國內海洋捕撈及水產養殖并使用機動漁船的船舶所有人。
2.符合特定水域專項油價補貼的漁船。
補貼資格
(一)補貼條件。補貼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持有效證書證件。其中,國內海洋捕撈漁船持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養殖漁民或漁業企業持有《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
赴特定水域生產漁船還應持有專項捕撈許可證書。
2.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納入全國海洋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總量控制范圍,并納入全國數據庫管理。養殖漁船納入全國或全省數據庫管理,養殖證納入全國養殖證數據庫。
3.養殖權人屬于自然人的,養殖漁船所有權人和養殖權人應為同一人。養殖權人屬于企業或組織的,養殖漁船所有權人應為同一企業或組織,或為該企業或組織的合法、固定成員。
(二)取消資格。補貼對象所擁有、參股的漁船在補貼年度內存在下列行為的,取消該船當年度油補資格。
1.從事電炸毒魚作業的;
2.船上人員暴力抗法的;
3.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禁漁期(含海洋伏季休漁期和珠江禁漁期等)的規定進行捕撈的;
4.未獲許可違規進入他國管轄水域作業的;
5.因該船非法從事漁業生產活動,涉案人員被司法機關依照“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農業農村部明確規定不予發放油補的。
涉嫌存在上述行為但尚未結案的,暫緩發放上述行為發生年度漁業油價補貼。
補貼標準
國內捕撈漁船和養殖漁船油價補貼標準原則上按《國內捕撈機動漁船油價補貼標準上限調整方案(試行)》《養殖機動漁船油價補貼標準上限調整方案(試行)》規定執行。
(一)國內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根據漁船船長分檔,每檔設置漁船主機功率下限,共分12檔。每檔包括兩類油價補貼標準:全年補貼標準和每日補貼標準,并根據不同作業類型、作業方式設定具體值。
根據“逐步調減國內捕撈漁船特別是大中型漁船補貼規模”原則,2015至2019年度補貼標準逐年降低。
(二)國內海洋小型捕撈漁船。根據漁船船長分檔,每檔設置漁船主機功率下限。其中,國內海洋小型捕撈漁船分3檔。
根據“對生計漁民小型漁船予以適當照顧”原則,實行年度定額補貼,2015至2019年度保持同一標準,不再區分作業類型。
(三)特定水域作業漁船。參照國內海洋捕撈大中型漁船,根據漁船船長分檔,每檔設置漁船主機功率下限,共分12檔。每檔僅包括每天補貼上限標準,并根據不同作業類型、作業方式設定具體值。
(四)養殖機動漁船。海洋養殖機動漁船、單位功率可補貼資金量0.048萬元/千瓦。
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除特別標明外,“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相關規范性文件鏈接:關于印發《遂溪縣2019年國內捕撈和養殖機動漁船油價補貼工作方案》的通知(遂農通〔2020〕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