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禁火通告》的政策解讀
規范性文件鏈接:遂府規-2021-003遂溪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遂府告〔2021〕4號)
一、發布該通告的必要性
當前森林防滅火形勢異常嚴峻。從進入森林特別防護期以來,全縣降雨量偏少,風高物燥,干旱、大風等不利天氣增多,全縣森林火險氣象等級持續保持在高位,森林防滅火形勢十分嚴峻,極易發生森林大火。
《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28條規定: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44條規定:違反條例第28條規定,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因此,由縣政府發布禁火通告,給公安機關依法從嚴打擊違法用火行為提供了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二)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以上法律要求,必須發布相關禁火令。
二、具體條文解讀
“禁火時間:2021年2 月5日起至4月30日止”符合《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本省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后結束森林特別防護期,并向社會公布。”規定。
“禁火范圍:全縣所有林地及距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 符合《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的規定。
“禁火期間,禁火范圍禁止以下用火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火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以上條款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
“全縣護林員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經營單位或個人,在其管護或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符合《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七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森林防火區內的工礦企業等相關單位,負責其經營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擔森林防火責任。”的規定。
“六、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部門的登記檢查,并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和義務。凡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符合《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