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河道采砂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遂溪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確保依法、科學、合理、有序開采河砂,保障防洪、供水和航運安全,結合遂溪縣實際,經舉行聽證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集體審議等有關程序,制定本暫行辦法,經遂溪縣水務局黨組會議集體討論同意,報請縣人民政府第十六屆31次常務會審批后出臺。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和《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9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4〕32號)。
三、主要內容
《遂溪縣河道采砂暫行辦法》由制定背景和法律依據、河道采砂設計河道及范圍、河道采砂管理和許可發證、采砂規劃、選擇河道采砂作業單位、河砂開采、河砂銷售、完工驗收、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凈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項交費的使用和管理、施行有效期等共11條組成。
1、遂溪縣河道采砂由遂溪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采砂的管理范圍和管理權限許可發證。
2、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申領采砂許可證后,根據許可范圍定時定量組織河砂有序開采。
3、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在河道采砂水域應按通航標準和有關的技術要求設置助航標志,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并承擔航標設置維護費用。
4、需要招標的河道采砂項目開采作業,由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采砂作業單位。
5、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面向市場統一銷售。銷售方式包括掛牌、拍賣、招標、零售等。
6、禁止非法囤積、倒賣、哄抬砂價等違法行為。
7、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達到規定總量的應立即停止采砂。
8、如發生超量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處罰。
9、采砂作業的完工驗收由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向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10、河道采砂凈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項繳費全額上繳縣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河道采砂凈收益和河砂資源出讓費、資源稅由縣財政按規定統籌使用,可用于河砂開采前期工作、河道采砂執法、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維護、建設和管理及其他政府決定需要開支方面。
遂溪縣水務局
2019年1月9日
相關規范性文件鏈接:遂府規—2019—001 遂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遂溪縣河道采砂暫行辦法的通知(遂府〔2019〕1號)
遂部規—2019—001 遂溪縣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遂水字〔2019〕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