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遂溪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遂溪縣人民政府文件
遂府〔2013〕23號
印發遂溪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遂溪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業經縣人民政府第十五屆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遂溪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縣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保障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鎮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房源籌集、配租、準入、退出、維修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引進外來技術人才的出租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主導、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鼓勵企事業單位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及引進外來技術人才的住房困難問題,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訂。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基本原則: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創新機制、全面推進;只租不售、循環使用。
第五條 縣房產管理部門是縣城鎮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民政、物價、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土地儲備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經政府批準可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資金;
(四)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五)社會捐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比例不低于10%;
(七)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八)經縣政府批準可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金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拆遷補償等納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維修資金、空置期的物業管理費用等從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收購的住房;
(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的商品住房項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各類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四)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住房;
(五)政府在市場上租賃的住房;
(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有關規定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七)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現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賃住房;
(八)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前款第(二)項配套建設的比例一般不低于規劃住宅建筑總面積的10%。
第九條 根據住房保障規劃,縣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物價等部門,擬訂縣公共租賃住房年度房源籌集、建設用地和資金來源計劃,報政府批準后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納入縣城鎮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予以重點保障。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充分考慮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區域布局。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政策規定。
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進行“三舊”改造的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配建面積落實稅費減免政策。
第十二條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全部控制在 40 平方米以下,并根據申請家庭的人口規模配租不同面積的套型住房。積極發展建筑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戶型公共租賃住房。
非新建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屬于共有的,注明共有份額。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四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四條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為基本申請單位。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每戶確定1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原則上以戶主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五條 每個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的家庭只能承租 1 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六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具有本縣城鎮常住戶口,且在本縣城實際居住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2年均低于縣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宅基地、承租公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13 平方米。
(四)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等;
(五)家庭總資產不超過一定限額;
(六)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縣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項規定且年齡達到 35 周歲的單身居民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前款第(三)項所稱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所稱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承租的單位住房、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及其他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第十七條 家庭總資產限額,由縣民政部門會同縣統計等有關部門根據我縣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商品房價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測算確定,并適時調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資格的認定按照縣民政部門制訂的具體辦法執行。住房困難標準,由縣房產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政策確定。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部分或者全部為非本縣戶籍的,可視其在本縣居住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和納稅情況,逐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具體規定由縣房產管理部門另行制訂,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向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住房租賃合同(住房證)以及其他可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條 縣房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 5 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一條 縣房產管理部門受理后,通過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的社區,采用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核查其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和收入狀況,并在 15 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經初審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縣房產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縣房產管理部門在其戶口所在地社區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分別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申請人對初審結果有異議,可向縣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縣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 15 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縣房產管理部門在遂溪縣政府公眾網或遂溪縣電視臺上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審核結果生效;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縣房產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父母在本縣城鎮范圍內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 13平方米;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畢業未滿5年;
(四)已與縣城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新就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新就業人員所在單位統一向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不受理個人申請。
申請單位在申請時提供申請人員名單,并對申請人員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擔保。
申請經批準后,由申請單位、新就業人員與縣房產管理部門簽訂三方合同。申請單位根據被批準的入住人員名單進行組合安置,辦理入住手續,繳納租金以及相關費用并承擔本單位人員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人員所在單位向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遂溪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遂溪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對入住人員的組合租賃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員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
(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復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縣房產管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材料,作出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縣房產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進入配租環節。
第五章 輪候配租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一般不超過 5 年。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的確定辦法。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配租。
第二十八條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配租,由縣房產管理部門根據縣城鎮當年的配租方案,通過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入圍申請人以及其選房順序。申請人按照選房順序選定住房后,由縣房產管理部門核發住房證,并與縣房產管理部門簽訂《遂溪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新就業人員的配租,由縣房產管理部門對批準的申請單位按申請順序安排房源,當年房源安置完畢后,轉入下一年計劃安置。配租對象確定后,由縣房產管理部門與申請單位、新就業人員簽訂《遂溪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按照組合租賃安置方案辦理入住手續。
具備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低保家庭、優撫對象、中重度殘疾人(一、二、三級)等特殊家庭或單身人士,在配租時予以優先考慮。
同等條件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優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與申請人的保障面積相對應,1 人和2人戶可配租 30 平方米以下的戶型,3 人和 4 人戶可配租 40 平方米以下的戶型。新就業人員的住房安排,由其單位確定方案,并報縣房產管理部門核準。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按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同區域、同類型市場租金水平的60–80%確定,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后確定并公布。租金標準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電梯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三十三條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入圍資格,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不接受選房結果的;
(三)已選房但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六章 后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時,及時向戶籍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報告并退出。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人員發生變動時,申請單位及時向縣房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縣房產管理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情況實行年度核查。
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核查所申報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租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人員核查年度報告,新就業人員所在單位主動向縣房產管理部門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審核工作。
第三十六條 核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并且愿意繼續承租的,可與縣房產管理部門續約。
核查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可以申請變更,按照《遂溪縣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的規定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
核查后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的,應當退出。退出確有困難的,經縣房產管理部門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收取。
第三十七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環保的原則進行裝修, 承租人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
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列入拆遷范圍的,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縣房產管理部門。拆遷人應當與縣房產管理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租住該公共租賃住房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的家庭,由縣房產管理部門另行安置。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正常使用。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縣房產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房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房產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房產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 1000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過 3 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 6 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房屋 管理 辦法 通知
發至:副局級以上企事業單位。
抄送:縣委各部委辦局,人大,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各人民團體,駐遂各單位。
遂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發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