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遂溪縣縣城規劃區內地下水取水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遂溪縣人民政府文件
遂府〔2013〕45號
印發遂溪縣縣城規劃區內地下水取水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遂城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遂溪縣縣城規劃區內地下水取水管理辦法(暫行)》業經縣人民政府第十五屆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遂溪縣縣城規劃區內地下水取水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內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0號)、《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規劃區內用水的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城規劃區內的地下水資源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并制定監測制度、定期觀測地下水的動態變化。
第四條 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非法開采地下水資源,統一使用市政公共供水工程的水,確保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 縣城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所有非法自備水源井必須予以關閉。縣城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外的區域暫不關閉自備水源井,但必須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并安裝取水計量設備方可取水,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縣城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后,必須使用縣城公共供水工程的水,并關閉非法自備水源井。
第六條 特殊行業確需采用地下水、個別行業公共應急確需保留自備水井采用地下水,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一)特殊行業具備有資質部門出具的公共供水工程提供用水不符合本行業生產使用的鑒定證明材料;
(二)個別行業應急確需保留自備水井用水,具備有資質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材料。
上述行業持有關證明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經嚴格審查,批準取水許可后,裝置取水計量設備,方能取水,并按國家標準依法繳交水資源費。
第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在縣城規劃區內興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隨意取用地下水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遂溪縣人民政府《頒布〈遂溪縣縣城規劃區內地下水取水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遂府[2006]36號)同時廢止。
發至:副局級以上企事業單位。
抄送:縣委各部委辦局,人大,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各人民團體,駐遂各單位。
遂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24日印發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