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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縣自然資源局機構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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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遂溪縣自然資源局 | 來源:遂溪縣自然資源局 | 時間:2021-03-01 11:04:10 點擊數:-

 

 

遂溪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委關于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組織起草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信息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城鄉勘察測量和城鄉規劃設計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制訂有關城鄉規劃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的城市設計;負責組織編制或參與協調縣城各專項規劃。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本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監督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調處土地、林權、海洋等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規定,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監督管理自然資源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核縣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工作。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負責審批項目規劃方案。負責城市景觀環境的規劃(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照明景觀、戶外廣告規劃等)。參與大、中型重點建設項目選址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按有關程序辦理國家、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和大型建設項目選址的報批手續。審批城市規劃區內村莊規劃,指導本縣轄區內承擔的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

(八)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提出地塊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綠化、管線、地下空間和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核實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批后管理工作。

(九)負責城鄉規劃勘察測量及設計行業管理工作。擬定城鄉勘察測量規劃、計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管理勘察測量成果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空間規劃信息平臺,科學構建國土空間規劃數據庫。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十)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開展退耕還林,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并實施耕地保護相關規定,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二)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負責地質勘查規劃項目的落實,管理本縣地質勘查項目;配合省廳、市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指導監督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協助省廳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五)負責監督實施海洋經濟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擬訂海洋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六)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筑物設置。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七)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

(十八)負責自然資源系統科技發展、宣傳教育、交流與合作工作。制定并實施自然資源系統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本縣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衛片執法和動態巡查工作,依法對閑置土地認定和查處;承辦上級交辦的自然資源和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配合國家、省、市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案件的督查相關工作。

(二十)負責森林和草原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森林采伐限額并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縣級生態公益林劃定和公益林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二十一)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二十二)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并組織實施。管理國家和省、市、縣重要濕地,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指導建設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二十三)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縣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和省、市、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四)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擬訂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協調開發森林體驗、森林康養和生態教育等生態服務產品。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五)指導縣屬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負責林木種苗、草種管理。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調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及其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管理。

(二十六)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組織或參與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依法行使相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林場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更新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接省、市下放有關城市更新工作審批事權;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城市更新任務。

(二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和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九)職能轉變。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及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縣委工作安排,強化制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縣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委托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縣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范和歸并整合,構建統一規范高效的國家公園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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