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環罰字[2016]8號--湛江滿鮮水產有限公司
遂環罰字[2016]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江滿鮮水產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235591985136
法定代表人:陳景春
地址:遂溪縣黃略鎮開發區
一、 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5月19日我局環境監察人員和遂溪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工作人員對你公司廢水的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及監測。檢查時,你公司正常生產。監測結果顯示:你公司廠區內雨水排溝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中的PH值:5.66、化學需氧量:400mg/L、五日化學需氧量:311mg/L、氨氮:25.75mg/L、懸浮物:1365mg/L、動植物油:179mg/L,上述水污染物排放值均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的排放限值(執行標準分別為6-9、90 mg/L、20mg/L、10mg/L、60mg/L、10mg/L)。
以上事實,有我局環境監察人員2016年5月19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遂溪縣環境保護監測站2016年5月27日的《監測報告》(遂環監(測)字(2016)第115號)等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2016年10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遂環限改字[2016]55號),責令你公司限期整治,并經整治后,水污染物達標排放。2016年11月2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遂環罰聽告字[2016]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在3日內有權申請聽證、7日內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也未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遂環限改字[2016]55號)及《送達回執》、《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遂環罰聽告字[2016]5號)及《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我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處2016年5月份應繳納排污費18946.00元的三倍罰款,即人民幣伍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整(¥56838.00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收款名稱:待報解預算收入,開戶銀行:建設銀行湛江市分行,帳號:10144068735024103500908001)。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遂溪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遂溪縣遂城鎮新風路30號
郵政編碼:524300
聯系電話:7771093、7771048
遂溪縣環境保護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