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環罰字[2016]9號--湛江市紅日稀土有限公司
遂環罰字[2016]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江市紅日稀土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00707909875F
法定代表人:鄭義
地址:遂溪縣新橋(廣東省遂溪縣地方國營氮肥廠內)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5月31日我局環境監察執法人員、遂溪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工作人員對你公司廢水的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現場監測。檢查時,你公司正常生產。監測結果顯示:你公司WS-50607總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中的PH值:13.36、化學需氧量:186mg/L、總氮:35.4mg/L、總磷:698mg/L,上述水污染物排放值均超過《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1-2011)表2直接排放限值(執行標準分別為6-9、70mg/L、30mg/L、1mg/L)。
以上事實,有我局環境監察人員2016年5月31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遂溪縣環境保護監測站2016年6月6日的《監測報告》(遂環監(測)字(2016)第125號)等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2016年7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遂環限改字[2016]21號),責令你公司限期治理廢水,并經治理后,水污染物達標排放。2016年11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遂環罰告字[2016]2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在7日內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2016年11月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辨,并請求予以免于處罰。你公司主要就廢水超標排放的原因(廢水處理應急水泵出現故障,未能及時將廢水抽送到應急罐,造成廢水溢流所致) 和整改情況等作陳述和申辨。
我局依法對你公司的陳述和申辨進行復核,我局認為:你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事實清楚。因此,對你公司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我局決定不予采納。
以上事實,有我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遂環限改字[2016]21號)及《送達回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遂環罰告字[2016]2號)及《送達回證》、你公司的《關于對我司行政處罰的意見》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我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處2016年5月份應繳納排污費4061.00元的四倍罰款,即人民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整(¥16244.00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收款名稱:待報解預算收入,開戶銀行:建設銀行湛江市分行,帳號:10144068735024103500908001)。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遂溪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遂溪縣遂城鎮新風路30號
郵政編碼:524300
聯系電話:7771093、7771048
遂溪縣環境保護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