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環罰字[2016]10號--遂溪縣明大板業有限公司
遂環罰字[2016]10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遂溪縣明大板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440823000011260
組織機構代碼:76842649-8
法定代表人:袁世英
地址:遂溪縣北坡鎮鯉魚嶺(鎮舊磚廠)
一、 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4月15日我局環境監察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你公司未向環保部門報批環評文件,擅自將原審批的2蒸噸鍋爐增加為4蒸噸鍋爐,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實,有我局環境監察人員2016年4月15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遂溪縣環境保護監測站2010年5月的《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表》(遂環監(驗) 字(2010) 第006號) 及相關環評資料等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2016年8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遂環限改字[2016]30號),責令你公司停止使用新增的4蒸噸鍋爐。2016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遂環罰聽告字[2016]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在3日內有權申請聽證、7日內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也未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遂環限改字[2016]3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遂環罰聽告字[2016]6號)及《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國家環境保護部《關于<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第六十一條適用有關問題的復函》(環政法函[2016]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你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收款名稱:待報解預算收入,開戶銀行:建設銀行湛江市分行,帳號:10144068735024103500908001)。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遂溪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遂溪縣遂城鎮新風路30號
郵政編碼:524300
聯系電話:7771093、7771048
遂溪縣環境保護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