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劃定方案
為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改善我縣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縣畜禽養殖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農業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生態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環發〔2010〕7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環境質量為目標,不斷調整優化我縣畜禽養殖業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綜合防治,推行標準化和生態化養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調整畜牧業經濟結構,改善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質量,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生態化。
二、劃定原則
(一)依法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生態環境與畜禽養殖業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二)依法保護飲用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防范環境風險的原則;
(三)有效保護縣城、鎮區建成區,學校等人口密集區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原則;
(四)強化重點流域、水環境功能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原則;
(五)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三、劃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三)《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六)《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和《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號)
(八)《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
(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十一)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技術規范。
四、畜禽養殖區定義
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本方案劃分前,禁養區范圍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依法責令限期搬遷、關閉或取締。
五、劃定范圍
1.飲用水源保護區全部區域內陸域保護范圍。其中飲水水源保護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注: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
雷州青年運河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陸域,包括從鶴地水庫的雷州青年運河供水渠首起至四聯河口的運河主干河及書房仔以下的運河主干河的相應一級保護區水域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域縱深50米內的陸域。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陸域,包括四聯河口至書房仔橋的運河主干河的相對一級保護區外邊界向陸縱深100米的陸域范圍及相對二級保護區水域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縱深100米的陸域范圍。
城月鎮集中式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港門鎮集中式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草潭鎮集中式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2.我縣轄區內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3.我縣轄區內各類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縣內各中小學)。
4.遂溪河縣城開發利用區河段,即機場鐵路橋上游1000米至新橋鐵路河段、兩岸河堤水平距離500米的區域范圍。
5.遂溪縣城區、各鎮鎮區建成區范圍內。
6.根據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六、工作要求
(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劃定的禁養區內現有各類畜禽養殖場、屠宰場逐步實行“關、停、轉、遷”,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遂溪分局在摸底核查基礎上,分期分批列出“關、停、轉、遷”計劃。
(二)縣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切實推進全縣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各鎮嚴格按本方案,結合本轄區發展總體規劃,在規劃時可劃出一定區域用于建立畜禽養殖小區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廢物綜合利用。
(四)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辦理有關環保審批手續,并按規定程序進行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遂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遂溪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劃分方案的通知》(遂府〔2018〕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