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礦產資源法為地質調查奠定法治基礎
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這是礦產資源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大修,對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值得注意的是,新礦產資源法對地質調查相關內容作出規定,可以說奠定了地質調查立法的立法依據和效力來源。
地質調查在保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中有其特殊的意義,其不但服務于生態文明建設,也守護著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資源、環境、工程和生態地質服務作為“大地質”的基礎,是進行礦產資源規劃、開發、利用的基礎性工作,其發展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均需要明確的法律制度來進行規制,但此前一直存在專項立法缺項、地質調查權屬規定不明、行政管理相左等問題。此次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等提供基礎地質資料”,再次明確了地質調查的重要意義。
作為地質調查工作的承擔者,地勘單位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方面舉足輕重,影響到國家能源、資源的配置。尤其是基礎性調查所產生的地質數據,已成為地質科學研究和礦業開發不可或缺的要素。地質調查及礦產勘查項目的技術質量管理與進度控制,是一項綜合性、技術性和復雜性較強的工作,對國家的資源管理和經濟發展意義重大,旨在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修復協調統一的新格局,構建全覆蓋、全時段、全要素的的監測體系。這既可以為潛力巨大的找礦遠景區和國家新一輪戰略性礦產找礦行動有關部署提供線索、找礦方向和理論依據,還可確保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科學、高效、準確進行,為地方乃至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實支撐。
新礦產資源法第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基礎性地質調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戰略性礦產資源調查、重點成礦區遠景調查和潛力評價。這明確了開展基礎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調查的權責分配,也有助于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
此外,地質資料作為地質活動的客觀歷史記錄,也是國家重要的信息資源和數據資產,完善的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是做好資料匯聚和服務利用的根本保障。當下,我國的地質管理機構擁有大量數字科技資源,作為找礦勘探歷史資料的積累,其是后來找礦者的寶貴依據;而加強地質成果產品化和產品服務化,也是推動地質成果價值實現的關鍵。其中重要基礎之一便是建構完善的地質資料、成果統一匯繳制度。
針對過去存在的地質資料匯交時間滯后、效率低、質量不高、欠交、監管制度待完善等問題,新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一條作出規定:開展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匯交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和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當依法保管、利用和保護。可以認為,地質調查資料的統一匯繳制度的完善,將為探礦權法律制度的實施提供有力抓手。
新礦產資源法對地調法律規范的系統構建,無疑有利于構建統一的地質調查與評價成果認證體系,促進地質成果有效、高效應用。其在明確匯交人的責任和義務的同時,加大了監管部門對地質資料匯交的監管力度,提高其對違規行為的查處率和處罰力度,可以解決地質資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地質事業健康發展,實現對地質資源更加合理、高效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