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入刑
本報訊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開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同日施行,明確了多個新罪名,包括妨害安全駕駛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作業罪,高空拋物罪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