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防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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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及時預警和防控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遂溪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遂溪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對各鎮和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社會公眾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部署生產安全事故防控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鎮和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參照本制度制定本鎮、本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防控制度,及時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有效防范和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安委會將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部署生產安全事故防控;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各鎮在15日內連續發生2起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同一行業、領域在15日內連續發生2起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同一地區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職業病、職業病人9人以下,或者死亡1-2人的;
(五)氣象災害易引發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期間可能出現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八)對國家、省、市、縣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不落實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九)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督查檢查發現的問題比較嚴重的;
(十)縣安委會認為有必要進行預警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主要通過下列途徑采集:
(一)上級有關部門的事故預警、事故通報;
(二)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分析、職業病危害統計分析;
(三)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災害信息;
(四)全縣安全生產值班信息;
(五)安全生產投訴舉報;
(六)安全生產督查檢查;
(七)其他渠道。
第六條 縣安委會負責向全縣或特定的縣有關部門、各鎮發布預警通知、預警信息,部署生產安全事故防控。
(一)存在第四條規定情形的,由縣安委會辦公室發出預警通知。預警通知內容包括對象、事由、生產安全事故防控要求、反饋時限。
(二)存在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縣安委辦還應通過門戶網站或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出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氣象災害基本信息、影響范圍和時間、可能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防控措施等。
(三)存在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縣安委辦還應通過門戶網站或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出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節假日或活動期間的安全生產特點,可能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七條 接到預警的地區、部門、單位,應及時研判預警事項,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 明確責任。有關部門、單位根據預警內容制定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部門、單位相應的內設機構)作為該項預警事項的牽頭落實部門,明確預警事項有關部門(機構)的責任,確保預警工作落實到位。
(二)準確研判。深入研究分析預警信息,認真查找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準確判斷預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嚴重程度,為防范和控制生產安全事故提供科學依據。
(三)落實措施。根據預警信息研判結果,研究提出生產安全事故防控措施并切實抓好落實,及時整改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防范和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事態嚴重時,及時發布預警通報,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做好應急準備,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四)按時反饋。按照預警通知的時限要求向縣安委辦反饋辦理情況。
第八條 縣安委辦定期組織對各鎮和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落實預警事項情況進行督查,對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預警事項不作為、生產安全事故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在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中相應扣分;敷衍塞責或者弄虛作假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提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由縣安委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