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解讀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9年以來,省政府加大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力度,先后發布《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等一系列文件,在規范程序、明確責任、健全機制、強化監督等方面作出新的規定。2021年,市政府也相應出臺《湛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并提出由縣級人民政府參照市實施辦法另行規定縣級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鼓勵縣級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審查制度。我縣曾于2008年制定《遂溪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遂府〔2008〕10號),制定時間久遠,不能體現新時期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省、市對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神和要求,重新制定我縣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二、文件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
(三)《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277號);
(四)《湛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湛府〔2021〕93號)。
三、文件制定內容
《辦法》共8章34條,主要針對規范性文件基本規范、起草、社會參與、審核和審查、發布、備案、監督等環節、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明確基本規范。
一是設立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主體清單制度,制定主體涵蓋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44個行政機關。明確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以及無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社會組織等四類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二是明確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證明事項等的禁止性要求。三是明確規范性文件一般要設立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執行的,自動失效。
(二)嚴格制定程序。
一是設定規范性文件制定六大必經程序。規范性文件制定必須履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起草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審核(審查)以及統一發布等六大程序。二是建立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雙重審核”機制。即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辦事處、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其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縣司法行政機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審查的“雙重審核”機制。三是明確公布、備案程序。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鎮街、部門規范性文件簽發后,由縣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材料報縣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三)優化審核方式。
《辦法》詳細規定了通過合法審核、不通過合法審核、提出修改意見、提出不予制定或暫緩制定意見、明示法律風險由制定機關研究決定等6種處理方式。
四、其他
公布本縣行政規范性文件制發主體清單,凡未列入行政規范性文件制發主體清單的縣級單位部門不得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及機構改革等情況,及時核實增減并向社會公布。
政策原文:遂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遂溪縣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