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遂溪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遂部規-2024-002
遂溪縣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遂溪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遂農通〔2024〕26號
各鎮人民政府、遂城街道辦事處,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審計局、縣紀委監委、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水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推動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保值增值,確保資產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遂溪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遂溪縣農業農村局
2024年4月15日
(聯系人:陳惠;聯系電話:13659797208)
遂溪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推動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保值增值,確保資產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湛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平臺流轉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遂溪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規定(修訂)》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的資產交易行為和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指農村集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聯合社(村民委員會、社區)、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及其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農村集體)。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對集體資產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集體資產包括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主要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三)農村集體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
(四)農村集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并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
(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
(六)農村集體接受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八)農村集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九)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十)依法屬于農村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或經營管理的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將農村集體資產采取承(發)包、租賃(出租)、轉讓、入股、合資、合作、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品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包括水域、灘涂、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的承包經營權,通過出租、轉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二)農村集體經營房屋、機械設備、工具器具等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采取承(發)包、出租、轉讓、入股、合資、合作、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交易完成后,涉及不動產登記或權屬變更登記的,按相關規定憑有關證明文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交易事項,應當按照《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湛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平臺流轉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遂溪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暫行規定(修訂)》等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流轉,并由縣自然資源部門和遂溪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三資”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集體資產禁止流轉交易:
(一)已被司法、行政機關采取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的;
(二)已設立抵(質)押權,未經抵(質)押權人同意的;
(三)產權關系不清、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四)農村集體應當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弄虛作假的;
(五)未依法依規經農村集體民主表決程序的;
(六)法律、法規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八條 建立全縣統一的遂溪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三資”管理平臺),農村集體資產由各鎮(街道)組織網上交易,網上交易實行“七統一”,即統一平臺管理、統一交易制度、統一交易程序、統一文書格式、統一交易合同、統一檔案標準、統一監督管理。
第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按照縣的要求清產核資核實的數據信息,要全部錄入“三資”管理平臺,實現集體資產信息化、標準化和數字化管理。
第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農村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負責設立完善縣“三資”管理中心,組織實施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開發完善“三資”管理平臺;
(二)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
(三)負責公開協商方式交易項目的備案工作;
(四)受理、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鎮(街道)上報的相關投訴及糾紛;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縣“三資”管理中心負責指導各鎮(街道)設立完善“三資”管理平臺、組織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及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起草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等相關規章制度,指導、推動農村集體建立健全內部資產管理;
(二)負責“三資”管理平臺的運營管理和維護,確保信息系統穩定和環境安全;
(三)指導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協助農村集體在“三資”管理平臺完善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工作;
(四)組織開展“三資”管理平臺檔案數據管理、分析和預警監測;
(五)組織開展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資產交易等業務的宣傳及培訓工作;
(六)指導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協助農村集體做好合同簽訂等工作;
(七)接受資產權屬人和競投意向人的交易業務咨詢;
(八)負責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文件、交易活動記錄和交易合同等資料數字化歸檔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監督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九)記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十)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等工作;
(十一)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設立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依托該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和協助農村集體,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開展資產交易前期評估、制定交易方案、組織交易方案的民主表決;
(二)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申請資料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和資產交易前期評估必要性進行審核;
(三)負責設立交易保證金專用賬戶,保證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戶核算管理;
(四)受農村集體委托,組織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
(五)統一發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
(六)受理受讓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并對受讓意向人資質進行審查;
(七)負責協助、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開展及信息公開工作;
(八)記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九)開展“三資”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管理辦法的宣傳,組織交易業務培訓工作;
(十)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的草擬、簽訂、變更、履約等工作;
(十一)組織評定和發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受讓人黑白名單;
(十二)負責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文件、交易活動記錄和交易合同等資料數字化歸檔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資產交易檔案臺賬資料的建立和歸檔管理;
(十四)受理、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和糾紛,排查交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有關單位移交問題線索。
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不對上平臺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具體風險及法律責任由交易雙方承擔。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是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主體,依法經營管理本農村集體資產,組織開展本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做好本農村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及資產登記工作;
(二)擬訂資產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請,提交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審核;
(三)開展資產交易前期評估,制定交易方案、組織交易方案的民主表決;
(四)協助做好交易信息發布和交易合同的簽訂;
(五)在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和交易合同臺賬。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接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業務主管部門、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農村集體監督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通過公開競價交易、公開協商交易、續約交易、小額簡易交易等方式進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方式依法定程序由農村集體民主表決確定,并經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同意。交易工作由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統一組織開展。
第十七條 公開競價交易是指競投人在“三資”管理平臺通過網上公開競投形式達成的交易。適用于無特定意向人或多個潛在意向人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項目,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項目競得人的交易方式。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公開競價原則上需面向社會在網上公開競投,如選擇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競投(簡稱“對內競投”),必須事先廣泛聽取村民意見,綜合分析研判,再確定是否實行“對內競投”。確需“對內競投”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只限于耕地、魚塘;
(二)須實行網上競投;
(三)底價原則上不低于周邊同期同類地出租價格;
(四)經本農村集體成員大會表決通過(表決不通過視為面向社會公開競投);
(五)競得人簽訂承諾書,承諾自己耕作或使用,不得轉租等。
第十九條 采取公開競價方式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項目,確定競得人遵守以下規則:
(一)只有1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
(二)有2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價、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條 對于符合遂溪縣現代農業發展的招商引資項目或農地設施統一建設(如魚塘標準化改造等)所需連片規模農地的,可實行“線下整合、網上競投、分期交地”。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聯合經聯社按照有關產業發展規劃或計劃,指導、組織經濟社(跨經濟社可聯合委托經聯社)劃定連片集約農地區域,整體打包成一個資產包進行網上競投,競得人按各地塊合同期屆滿后依次獲得土地。
第二十一條 對于同一個資產權屬單位的相同類型、相同用途、相同(近)期滿的資產,可在網上競投中實施批量意向申報,項目單獨競投。
第二十二條 公開協商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資產,由農村集體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流程直接與特定意向人公平協商達成的交易的一種公開交易方式。適用于有特定意向人或特定用途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項目。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資產項目,可采取公開協商方式交易:
(一)已納入市、縣兩級“三舊”改造或村級工業園改造前期整備范圍,各級人民政府須實施預租、統租的農村集體資產;
(二)納入國家及省、市、縣重點工程項目范圍已實施或須實施預租、統租的農村集體資產;因國家及省、市、縣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需要,臨時使用項目范圍以外已實施或須提前實施預租、統租的農村集體資產;
(三)由各級人民政府主導實施的農村集體重大項目或產業,或涉及水、電、煤氣、通訊等特殊行業的交易項目;
(四)發展幼兒園、養老院等公益事業項目;
(五)政府投資并與農村集體發生經濟關系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包括軌道建設、道路建設、管道建設、河道整治、城市綠化、環境保護等項目;
(六)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外的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項目;
(七)政府統籌村(社區)開展招商引資涉及使用農村集體農用地集約流轉的項目;
(八)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及維護農村穩定等特殊情況,且符合公平、公開、合法原則,經村集體民主議事程序,提請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報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的項目;
(九)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適用網上競投及掛牌簡易交易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四條 續約交易是指對于合同約定或符合續約交易條件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項目,原合同到期前2個月內,原受讓人與農村集體達成續約的交易。適用于合同到期后原承租方繼續簽約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項目。
第二十五條 小額簡易交易是指對于符合簡易交易條件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項目,可簡化交易程序達成的交易。適用于交易金額不超過2000元、履約時間不超過12個月的小額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項目。
第二十六條 連續兩次網上競投都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資產項目,可轉為網上掛牌簡易交易。該交易不需要再次履行交易意向申請及表決等程序,只需要上報交易申請,由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后,資產一直在網上對外發布,直至確定競得人為止。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七條 公開競價交易程序:
(一)交易意向申報。農村集體資產實行公開競價交易的,在公開交易前,農村集體必須書面向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申報項目交易意向。為避免農村集體資產閑置等,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前公布待交易資產信息。
(二)制定交易方案。經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審核同意交易意向的項目,農村集體編制交易方案。交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資產詳細信息(包括名稱、地址、面積、用途等);
2.交易類型、交易方式、交易規則及競投人資格條件;
3.是否允許轉租;
4.交易底價及最低加價幅度;
5.交易保證金數額及履約保證金數額;
6.合同期限及合同草案;
7.保證金處置;
8.其他應通過民主決策程序表決的事項。
(三)交易方案表決。農村集體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規定,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對交易方案進行民主表決,并制作《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書》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會議記錄》。
表決人需在表決書上簽名并加蓋指紋;有條件的可對表決現場進行拍照和錄音錄像等,以確保現場表決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通過網絡召開成員代表會議、成員大會的,決策全程的網上資料應納入檔案管理。
(四)交易申請。交易方案經民主表決通過60日內,農村集體在“三資”管理平臺“立項申請”欄提交交易申請,填寫交易方案、上傳《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書》《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會議記錄》、擬簽約合同模板及資產評估報告等相關信息資料。交易申請的內容主要有:
1.項目交易意向申報表和交易申請表;
2.經民主表決通過的交易方案、合同草案;
3.對集體資產入股、合資、合作等重大項目民主決策程序過程進行公證的,提供公證資料;
4.標的物權屬材料及四至圖或現狀圖;
5.交易事項在質量、權屬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瑕疵披露說明材料;
6.申請單位委托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組織交易的材料;
7.按照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8.資料清單。
資產項目屬于經濟社或經濟社所屬企業的,申請資料提交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前須經村審核,并提出意見。
(五)發布招標公告。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在收到交易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通過審查的交易項目在“三資”管理平臺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招標公告應包括招標單位、招標項目、招標時間、招標步驟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六)報名和繳納保證金。競投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時間通過“三資”管理平臺或“遂溪三資”微信小程序完成報名,并按規定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指定的交易保證金專用賬戶繳納交易保證金。
交易保證金以競投意向人名義繳納,不得由他人代繳。繳納交易保證金的銀行有效票據可作為辦理保證金退還和會計核算的依據。
(七)發布交易公告。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在完成招標單位提交的交易項目資料的完整性審查后,通過審查的交易項目按交易資料遞交順序排期交易,安排發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交易項目基本情況、交易底價(最低加價幅度、最高加價幅度)、競投人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及方式、交易保證金金額及繳納方式、交易時間及方式、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八)平臺競投。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根據交易項目情況,合理安排每天交易量和各交易項目的預計時間。采取網上競投方式交易的項目,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應在交易公告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
采取網上競投方式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項目,競投意向人一份保證金只能參加一個項目的交易。
(九)交易結果公示。交易完成后,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組織農村集體和競得人通過網上信息或書面形式確認交易結果,并將交易結果在發布交易公告的同一場所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交易結果公示內容主要有:
1.交易項目名稱及概況;
2.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3.競得人及其他競投人名稱;
4.公示期限;
5.投訴受理機構和聯系方式。
(十)簽訂合同。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和競得人到指定的場所簽訂合同。競得人在簽訂合同時,簽訂名稱必須與競投人、保證金交付人保持一致。
(十一)發布交易結果公告。合同簽訂后,農村集體把合同上傳到“三資”管理平臺,經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后,在“三資”管理平臺發布交易結果公告。
第二十八條 公開協商交易程序:
(一)交易意向申報。農村集體資產實行公開協商交易的,在公開交易前,農村集體必須書面向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申報項目交易意向。
(二)制定交易方案。經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同意交易意向的項目,農村集體在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的指導下編制項目交易方案。交易方案應包括交易項目情況、交易方式(公開協商)、交易價格、特定意向人資格條件、合同范本等內容。
(三)交易方案表決。農村集體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規定,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對交易方案進行民主表決,并制作《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書》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會議記錄》。
(四)發布遴選申請。交易方案經民主表決通過后,農村集體在“三資”管理平臺“公開協商遴選”欄發布遴選公告。遴選申請應當包括交易項目基本情況、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及方式、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五)初審。由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后,“三資”管理平臺將自動發布遴選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前期遴選。意向人可在線上進行遴選申請,由農村集體與符合公開協商交易條件的特定意向人在線下開展公開協商,初步達成交易方案,并經民主表決通過。
(七)協商立項。農村集體根據經民主表決確定交易方案后,在“三資”管理平臺提交協商立項申請。
(八)審核審查。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對農村集體提交的協商方案進行線上審核,審核通過后,在“三資”管理平臺發布協商方案。
(九)意向人同意方案。特定意向人經線上確認協商方案并繳納保證金。
(十)成交結果公示。經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線上審核審查通過的成交項目,在“三資”管理平臺和農村集體信息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十一)簽訂合同。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組織農村集體與項目中標人簽訂合同。
(十二)發布成交公告。合同簽訂后,由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在“三資”管理平臺和農村集體信息公開欄發布交易結果公告。
第二十九條 續約交易程序:
(一)交易意向申報。農村集體資產實行續約交易的,在公開交易前,農村集體必須書面向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申報項目交易意向。
(二)制定交易方案。經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審核同意交易意向的續約交易,農村集體在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的指導下,在合同到期前2個月內制定交易方案。交易方案應包括交易項目情況、交易方式(續約交易)、交易價格、合同等內容。
(三)交易方案表決。農村集體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規定,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對交易方案進行民主表決,并制作《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書》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會議記錄》。
(四)發布續約申請。交易方案經民主表決通過后,農村集體在“三資”管理平臺“重提續約管理”欄發布續約申請。續約申請應當包括交易項目基本情況、報名時間、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其他需要的內容。
(五)續約申請審核。農村集體將民主表決通過的續約交易方案在線提交到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進行審核。
(六)原受讓方確認。原受讓方經線上確認續約申請條件。
(七)簽訂合同。審核通過并經原受讓方確認后,由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組織農村集體與原受讓方簽訂合同。
(八)發布成交公告。合同簽訂后,由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組織在“三資”管理平臺和農村集體信息公開欄發布成交公告。
第三十條 小額簡易交易程序:
(一)制定交易方案。農村集體根據擬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情況制定交易方案,交易方案應包括交易項目情況、交易方式(小額簡易交易)、交易價格、合同等內容。
(二)交易方案表決。農村集體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規定,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對交易方案進行民主表決,并制作《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書》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會議記錄》。
(三)發布公告。交易方案經民主表決通過后,農村集體在“三資”管理平臺“立項申請”欄提交小額簡易交易申請,公告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告應當包括交易項目基本情況、報名時間及方式、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四)報名并繳納保證金。意向人經線上報名并繳納保證金,以繳納保證金的先后確定競得人,保證金第一個到賬的人為競得人。
(五)簽訂合同。由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組織農村集體與競得人簽訂合同。
(六)發布成交公告。合同簽訂后,由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組織在“三資”管理平臺和農村集體信息公開欄發布成交公告。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可在資產租賃(承包)合同到期前或資產可移交前180日內提前申報項目交易意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資產項目,在綜合考慮項目經營的實際需要及法律風險和項目日常管理等因素后,可不限定提前申報時限,經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核實同意后方可實施:
(一)與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擬制訂或已明確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產業布局等密切相關,需要等待或詳細核實有關上述信息才能更好進行交易的;
(二)屬于首次出租或交易時無承租方,且規模較大、需給予競得方適當時間開展招商、引資等工作的;
(三)建筑面積較大,需給予原承租方適當時間開展搬遷準備工作的;
(四)由政府、經聯社等招商引資的項目用地需多宗資產合并,且最先和最后一宗資產到期相差時間不長于整個項目流轉(租賃)期限的一半的;
(五)擬新建物業,需綜合考慮物業經營業態、方向、規模等因素的。
第三十二條 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收到農村集體提出項目交易意向后,應針對擬交易的項目涉及的行業、類別、特點和瑕疵情況,如實披露交易資產相關信息,并根據產業發展、土地用途、環境保護等提供指引、意見。除建設項目規劃審核外,任何部門不得將本部門監督、審核(批)職責前置于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事項申請的審核環節。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提出項目交易意向時,應提供包括產權、現狀圖等情況資料。按照本辦法規定,可安排項目批量申報交易意向。
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收到項目交易意向后,資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項目涉及金額大或情況復雜的,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可延長辦理時限,總辦理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資料不齊全的,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應當在收到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農村集體補充資料。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項目涉及林地林木流轉的,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審核交易意向申報時,應書面征求縣自然資源部門意見后,指導農村集體開展后續工作。
縣自然資源部門應在收到項目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意見,項目資料不齊全或縣自然資源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資料的,縣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補充資料。向縣自然資源部門征求意見的時間,不納入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的辦理時限。
第三十五條 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應當在收到項目交易申請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項目涉及金額大或情況復雜的,可延長辦理時限,總辦理時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項目資料不齊全的,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應當在收到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農村集體補充資料。
因程序、手續不符合規定、資料不齊全等原因退回,農村集體需要另行申請交易的,以最后一次程序、手續符合規定、資料齊全的申請開始計算受理申請時間。
第三十六條 交易申請項目資料齊全的,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應在完整性審查后2個工作日內,按交易資料遞交順序排期交易,安排發布交易公告。
項目資料不齊全的,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應在完整性審查后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作確認。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農村集體完整的項目申請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排期交易和發布交易公告。
項目涉及金額大或情況復雜的,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可延長完整性審查或交易公告發布辦理時限,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項目的交易公告在“三資”管理平臺、資產所屬農村集體公開欄,涉及建筑物等不動產物業類標的需在不動產所在地同時發布。交易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交易底價及最低加價幅度;
(三)競投人資格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辦法和交易文件;
(五)是否可轉租;
(六)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七)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八)承諾書樣板;
(九)違約責任;
(十)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十一)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交易公告發布期間,與項目存在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對交易項目實名提出書面異議的,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應暫停項目交易,待農村集體與異議方達成一致意見且不影響繼續交易的,經農村集體再次申請后繼續開展后續工作;農村集體與異議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應終止交易工作。
第三十九條 項目標的物實際面積與交易公告載明的面積不相符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項目標的物實際面積與交易公告載明的面積對比,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交易公告載明面積5%的,不影響交易結果;
(二)項目標的物實際面積與交易公告載明的面積對比,上下浮動比例超過交易公告載明面積5%的,農村集體可與競得人協商,按實際面積計算租金;如在合同簽訂前,發現面積差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競得人和農村集體均可申請取消本次交易結果,由農村集體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核實后,向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取消交易結果。交易結果取消后,原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由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按照交易規則處理。
第四十條 交易保證金以項目交易底價計算。競投人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低于競投項目年底價金額10-20%;交易保證金金額最高不能超過年底價的數額。
第四十一條 縣“三資”管理中心統一開設交易保證金專用賬戶,用于代收各項目的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收付業務納入開戶單位會計核算,不得設置賬外賬。
第四十二條 項目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經農村集體申請,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核實同意,報縣“三資”管理中心批準后,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可作出取消競投人交易資格、延期、中止或終止交易的決定,并于收到農村集體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不少于3個工作日: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證據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調查確認的;
(四)采取網上競投的項目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系統出現異常的;
(五)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無人競投、競投無效或交易失敗的,農村集體可在不變更交易條件的情況下向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并組織交易;農村集體只變更底價的,可按照經表決同意的交易方案約定方式直接變更底價,并續期發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組織交易;需變更其他交易條件的,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交易意向。
第四十四條 合同簽訂后,農村集體要整理好交易資料,歸檔備查,并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料錄入“三資”管理平臺。縣“三資”管理中心只保存和管理電子檔案資料,紙質檔案則由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負責保管,保管期由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自行確定,期滿后移交所屬經濟聯合社按照檔案管理規定保管。
第四十五條 合同簽訂后,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農村集體要做好跟蹤監督、指導服務,協調處理競得方進行資產交割、正常經營中遇到的問題,確保競得方順利開展生產經營。
第四十六條 資源性資產項目租賃期內,發生農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合同立即終止,資產處置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交易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交易結果公示期間收到投訴的,交易雙方按照投訴處理結果確定是否繼續簽訂合同。
因特殊情況,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未按規定時間簽訂合同的,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可暫緩簽訂合同。未經農村集體同意,競得人未按規定時間與農村集體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競得資格,農村集體不再接受該競得人參與本項目的競投。競得人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交易規則處理。
第五章 交易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農村集體年度考核內容,作為村(社區)“兩委”委員、農村集體理事會成員的績效考核依據之一。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進行交易時,農村集體村務監督委員會和農村集體可通過網上見證監督,發現違規交易、交易異常或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向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報告。未準時見證監督的,不影響交易,因未履行見證監督所產生的后果由農村集體自行承擔。
第五十條 競投人在參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和合同履約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競投意向人在報名參與項目交易時,須與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和農村集體簽署誠信承諾書,如違反相關誠信承諾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一條 競投人對交易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縣“三資”管理中心、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反映。
第五十二條 農村集體、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對競得方日常經營中對土地使用等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管,防止資產流失、損耗和其他有損農村集體和成員利益的現象發生。需要縣或以上部門介入調查和處理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五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和合同履約過程中,競投人和競得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縣“三資”管理中心、鎮(街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確認之日起,禁止其3年內參與本縣農村集體資產項目競投:
(一)參加集體資產交易,存在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以及其他嚴重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行為的;
(二)未經農村集體同意,競得人2次放棄交易的(從第2次放棄交易之日起計算);
(三)在報名參與競投時,存在拖欠集體租金或其他款項以及霸占農村集體資產的;
(四)合同履行過程中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交納租金,拖欠期超過6個月(從第一筆欠款計算)的;
(五)因原租戶不按合同約定,逾期不清場、拒絕交出合同標的物的;
(六)已被納入各級人民政府或部門其他公開性信用警示名單的。
競投人和競得人還清所有欠款、撤出原租用的集體資產或交還標的物并賠償集體損失的,經縣“三資”管理中心、鎮(街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村集體共同確認后可立即恢復其參與農村集體資產項目競投資格。
第五十四條 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縣“三資”管理中心、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接到涉及交易違規的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五條 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鎮(街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交由紀檢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責令限期整改,如需進行紀律追究的,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鎮(街道)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作出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組織公開交易活動,有意規避平臺交易和監管,擅自進行線下交易的;
(二)交易過程中與他人串通造成農村集體利益損害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擅自決定或者違規處理農村集體資產的;
(五)故意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競得人簽訂合同,或者擅自與競得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七)故意瞞報、謊報農村集體資產,不按清產核資規定將資產信息、合同臺賬等信息錄入“三資”管理平臺的;
(八)故意設置障礙不履行交易合同的;
(九)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或存在行賄、受賄等職務違法行為的;
(十)其他違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 縣“三資”管理中心、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職責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分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責令限期整改,如需進行紀律追究的,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縣級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作出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故意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擅自篡改交易信息進行虛假交易的;
(三)不按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規則、程序組織交易活動導致影響交易效率、產生交易糾紛,造成農村集體利益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違反規定泄露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相關保密信息和資料,或者與他人串通損害農村集體利益的;
(五)違反財務管理規定,侵占、挪用、私分交易保證金等資金的;
(六)故意隱匿、銷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檔案資料,或者因管理失職造成有關文件、資料損毀、丟失的;
(七)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或存在行賄、受賄等職務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違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九)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八條 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他人、農村集體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不超過”“不低于”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文件:《遂溪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