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目的背景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2016年《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2019年,中共廣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印發《關于堅持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扶持壯大集體經濟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完善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體系。全面推進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擴容提質,全覆蓋流轉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縣(市、區)要制定實施符合實際的農村產權分級交易標準、規則和流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意見》(粵府辦〔2019〕16號)對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也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高度重視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中共遂溪縣委辦公室 遂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遂溪縣深化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改革實施方案>》(遂辦字〔2023〕24號)中要求,“完善機制,規范運作。以健全“三資”管理服務組織體系、運行體系、監管體系為重點,推動資產標準化、程序便捷化、交易市場化、經營規范化、資金透明化、管理數字化,探索形成權責更明確、管理更順暢、監督更精準、服務更優質、經營更高效的“三資”管理服務機制。在原“三資”平臺線下交易的基礎上,就如何由線下轉為線上交易,健全相關制度,確保“三資”管理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目前,我縣根據農村集體經濟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新趨勢,在原有縣級農村集體“三資”服務平臺基礎上的升級改造,搭建了新的遂溪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功能,實行村組集體資產資源公開交易,推行網上競價交易。隨著我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形式和經營機制不斷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增強,集體資產規模不斷擴大,制定我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將對防止農村集體資產流失,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發揮重要作用。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二)《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
(四)《中共廣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印發<關于堅持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扶持壯大集體經濟的意見>的通知》(粵改委發〔2019〕9號)
(五)《湛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平臺流轉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中共遂溪縣委辦公室 遂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遂溪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遂委辦〔2023〕10號)
三、《辦法》的涉及范圍
(一)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居委會、經濟聯合社即村委會一級,以下簡稱經聯社;經濟合作社即村民小組一級,以下簡稱經濟社)的建設項目發包和資產資源對外承包、租賃、合作等交易行為。
(二)本辦法所指的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1、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并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部門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等資產;
7、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8、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9、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不屬前款所列農村集體資產,不得交易。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61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工作機構及其職責、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管理與監督、責任追究、附則”共七方面。
第一章 總則(第1-10條),共10條。主要包括制定《辦法》的目的和政策性依據、明確本辦法中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基本概念、適用范圍和術語釋義、基本原則、禁止流轉交易的情況、 建立健全遂溪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等要求。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第11-15條),共5條。主要包括政府和村級組織職責、部門分工、宣傳引導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交易方式(第16-26條),共11條。主要包括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可通過公開競價交易、公開協商交易、續約交易、小額簡易交易等方式進行,并說明各種交易方式需滿足的條件、遵守的規則。
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27-47條),共21條。主要包括公開競價交易、公開協商交易、續約交易、小額簡易交易流程,鎮(街)資產交易中心、農村集體等收到項目交易意向的處理程序,發布交易公告相關工作規定,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規定和標準、開設交易保證金銀行專用賬戶等,明確農村集體資產禁止交易的情形和交易服務機構在交易中可以做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終止交易決定的特殊情形。
第五章 交易管理與監督(第48-54條),共7條。明確鎮(街)資產交易中心、農村集體以及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鎮(街)應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認真履行職責,保證交易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各競投人在參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和合同履約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違反相關誠信承諾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責任追究(第55-58條),共4條。明確了農村集體有關人員、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鎮(街)相關工作人員和交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59-61條),共3條。明確了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明確了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將根據實施情況予評估修訂。
政策原文:遂溪縣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遂溪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