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部規-2023-002
遂溪縣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遂農通〔2023〕82號
各鎮人民政府、遂城街道辦事處,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司法局、縣稅務局、市生態環境局遂溪分局:
為規范我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遂溪縣農業農村局
2023年10月30日
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根據《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和《湛江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湛農通〔2022〕123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電子商務及其他涉農企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農戶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守法經營,經遂溪縣人民政府批準確認的企業。
第三條 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自愿”的原則,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作用,不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權。
第四條 經認定公布的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申報企業條件及標準:
(一)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二)申報企業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或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
(三)企業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標準,共六大類考核指標,包括企業規模、企業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企業總資產報酬率、企業帶動農戶能力、企業自有生產基地等,考核以百分制計分。具體標準見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表。
第六條 企業類型分為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產品生產、休閑農業企業,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及其他涉農企業。
第七條 經考核,綜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業,方可列入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綜合得分75至80分的企業,可列為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培育企業。
第八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承諾對所提交的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 每年統一組織一次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
第十條 申報程序
(一)由縣農業農村局下發申報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通知。
(二)申報企業自愿向縣農業農村局提出申報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申請。
第十一條 審核及認定程序
(一)縣農業農村局組織審核工作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或專家組)對申報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材料審核,并按認定標準進行評分,形成初步審核意見。
(二)經縣農業農村局審核提出意見后,征求本級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生態環境、人社等部門意見,審核通過的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候選名單,在縣農業農村局官網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縣農業農村局將企業名單及有關資料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的企業名單在相關網站和縣農業農村局政務公開欄上公布,對評定企業授予“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
第四章 監測與管理
第十二條 對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一年一次的監測信息統計制度。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在每年上半年前填報《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報送縣農業農村局。
第十三條 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三年一次的考核監測評審制度。
(一)由縣農業農村局下達考核監測評審通知。
(二)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應按第八條所列材料,報縣農業農村局。
(三)縣農業農村局組織審核工作小組對被監測的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考核監測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或專家組)審核,并按認定標準進行評分,形成審核意見后,報縣農業農村局審定。經縣農業農村局審定通過為考核監測合格的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在縣農業農村局官網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或有異議經審查不成立的,縣農業農村局將相關資料報縣人民政府審查確認后,并在相關網站和縣農業農村局政務公開欄上公布名單。監測合格的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收回證書和牌匾。
第五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有下列行為的,從查實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1.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3.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管等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4.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5.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6.因騙取農業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7.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8.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擴大業務經營范圍除外);
9.其產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10.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提供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縣農業農村局審核確認后,通報有關單位。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遂溪縣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表
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表
企業類型 | 農產品生產、休閑農業 | 農產品加工、流通 | 農產品批發市場 | 農產品電子商務 | 其他涉農企業 |
指標 及評分標準 | 企業規模(30分) | 1.年銷售收入/交易額 | 農產品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達500萬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500萬元的,每超過5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農產品銷售收入達800萬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800萬元的,每超過8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農產品交易額達8000萬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8000萬元的,每超過150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農產品銷售收入達2500萬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2500萬元的,每超過125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從事農機、農藥、獸藥、飼料、肥料生產及服務的達到1000萬元;農技推廣類的達到300萬元;其他類型的達到600萬元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的,每超過60萬元(農技推廣類每超過3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2.總資產 | 25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6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15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 | 2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3.固定資產 | 125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23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10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 | 1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企業信用 (15分) | 1.企業審核年度依法納稅的計5分,欠稅的計0分。 |
2.企業不欠職工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的計5分,若有一項不達標的扣5分。 |
3.企業在金融機構沒有不良信貸記錄的計5分,有不良記錄的計0分。 |
企業資產負債率(5分) | 50%及以下的計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計3分,高于70%的計0分。 | 60%及以下的計5分,高于60%低于80%(含80%)的計3分,高于80%的計0分。 | 50%及以下的計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計3分,高于70%的計0分。 |
企業總資產報酬率(5分) | 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計5分,基準利率的50%≦報酬率<基準利率的計3分,報酬率<基準利率的50%的計0分。 |
企業帶動農戶能力(20分) | 1.以企業與各類經營主體、農戶或經濟組織簽訂合同、協議、“訂單農業”、產銷服務等方式帶動農戶。帶動農戶500戶的計10分,達不到的計0分;帶動農戶超過500戶的,每增加50戶,加1分,最高加3分。 |
2.企業所帶動的農戶從產業化經營中戶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計5分,達不到的計0分;取得收入超過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加1分,最高加2分。 |
指標及評分標準 | 企業生產示范基地與設施 (10分) | 1.種植企業:糧油作物種植的250畝及以上;蔬菜、水果、茶葉、中藥材、糖蔗種植的分別達到150畝及以上;花卉種植或設施大棚種植的50畝及以上;油茶種植的500畝及以上;商品林種植的2000畝及以上;其他作物種植的50畝及以上。 2.畜禽養殖企業:家禽養殖年出欄量15萬只及以上;牲畜養殖年出欄生豬3000頭及以上,或年出欄牛250頭或羊出欄500頭及以上。 3.水產養殖企業:養殖面積100畝或年產量100噸及以上。 4.海洋捕撈企業:生產漁船5艘或年產量250噸及以上。 5.休閑農(漁)業企業:自有基地規模原則上參照種植企業(水產養殖企業)。 6.其他企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示范基地或產量。達不到上述要求的計0分。 | 1.木材加工利用企業:造林面積4000畝及以上。達不到的計0分。 2.農產品加工企業:有符合食品加工衛生標準的加工場地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設施。達到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3.農產品流通企業: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交易場地和農產品保鮮貯運設施。達到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 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交易場地和農產品運輸、貯藏設施。達到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 有實體體驗店(場)和保鮮貯運或其他配套設施。達到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 1.涉農企業(不含農技推廣類):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基地和相關配套設施。2.農技推廣類企業:有1項及以上先進技術(良種)在全省范圍內有較大示范推廣應用面積。視推廣應用情況計分,最高計10分。 |
企業及產品 競爭力 (15分) | 符合以下條件的增計分數,最多計15分: 1.獲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獎,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2.獲入選“粵字號”農業品牌目錄,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名錄的主要生產經營單位,有其中一項計1分。 3.獲農產品原產地、地理標志產品認證或地理標志使用權,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4.有專利證書,計2分。 5.有商標注冊證,計1分。 6.能夠按照或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進行生產,計1分。 7.通過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通過食品安全體系認證、通過環保達標評定,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8.擁有新品種權,計1分。 9.獲省、市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科技推廣獎,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10.獲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計2分。 11.被評為農業農村部、省、市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國家或省級良種場,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12.被列為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生產基地、省級“菜籃子”基地的企業,廣東省農產品出口示范基地有其中一項計2分。 13.被評為省級及以上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農業公園,被評為3A級及以上旅游景點,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14.有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計1分。 15.使用國家或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平臺,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計2分; 16.獲得省、市級及以上其他獎勵的計1分。 |
企業類型 | 農產品生產、休閑農業 | 農產品加工、流通 | 農產品批發市場 | 農產品電子商務 | 其他涉農企業 |
指標 及評分標準 | 企業規模(30分) | 1.年銷售收入/交易額 | 農產品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達500萬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500萬元的,每超過5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農產品銷售收入達800萬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800萬元的,每超過8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農產品交易額達8000萬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8000萬元的,每超過150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農產品銷售收入達2500萬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2500萬元的,每超過125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從事農機、農藥、獸藥、飼料、肥料生產及服務的達到1000萬元;農技推廣類的達到300萬元;其他類型的達到600萬元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的,每超過60萬元(農技推廣類每超過3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2.總資產 | 25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6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15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 | 2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3.固定資產 | 125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23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10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 | 1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2分。 |
企業信用 (15分) | 1.企業審核年度依法納稅的計5分,欠稅的計0分。 |
2.企業不欠職工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的計5分,若有一項不達標的扣5分。 |
3.企業在金融機構沒有不良信貸記錄的計5分,有不良記錄的計0分。 |
企業資產負債率 (5分) | 50%及以下的計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計3分,高于70%的計0分。 | 60%及以下的計5分,高于60%低于80%(含80%)的計3分,高于80%的計0分。 | 50%及以下的計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計3分,高于70%的計0分。 |
企業總資產報酬率(5分) | 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計5分,基準利率的50%≦報酬率<基準利率的計3分,報酬率<基準利率的50%的計0分。 |
企業帶動農戶能力(20分) | 1.以企業與各類經營主體、農戶或經濟組織簽訂合同、協議、“訂單農業”、產銷服務等方式帶動農戶。帶動農戶500戶的計10分,達不到的計0分;帶動農戶超過500戶的,每增加50戶,加1分,最高加3分。 |
2.企業所帶動的農戶從產業化經營中戶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計5分,達不到的計0分;取得收入超過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加1分,最高加2分。 |
指標及評分標準 | 企業生產示范基地與設施 (10分) | 1.種植企業:糧油作物種植的250畝及以上;蔬菜、水果、茶葉、中藥材、糖蔗種植的分別達到150畝及以上;花卉種植或設施大棚種植的50畝及以上;油茶種植的500畝及以上;商品林種植的2000畝及以上;其他作物種植的50畝及以上。 2.畜禽養殖企業:家禽養殖年出欄量15萬只及以上;牲畜養殖年出欄生豬3000頭及以上,或年出欄牛250頭或羊出欄500頭及以上。 3.水產養殖企業:養殖面積100畝或年產量100噸及以上。 4.海洋捕撈企業:生產漁船5艘或年產量250噸及以上。 5.休閑農(漁)業企業:自有基地規模原則上參照種植企業(水產養殖企業)。 6.其他企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示范基地或產量。達不到上述要求的計0分。 | 1.木材加工利用企業:造林面積4000畝及以上。達不到的計0分。 2.農產品加工企業:有符合食品加工衛生標準的加工場地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設施。達到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3.農產品流通企業: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交易場地和農產品保鮮貯運設施。達到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 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交易場地和農產品運輸、貯藏設施。達到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 有實體體驗店(場)和保鮮貯運或其他配套設施。達到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 1.涉農企業(不含農技推廣類):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基地和相關配套設施。 2.農技推廣類企業:有1項及以上先進技術(良種)在全省范圍內有較大示范推廣應用面積。視推廣應用情況計分,最高計10分。 |
企業及產品 競爭力 (15分) | 符合以下條件的增計分數,最多計15分: 1.獲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獎,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2.獲入選“粵字號”農業品牌目錄,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名錄的主要生產經營單位,有其中一項計1分。 3.獲農產品原產地、地理標志產品認證或地理標志使用權,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4.有專利證書,計2分。 5.有商標注冊證,計1分。 6.能夠按照或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進行生產,計1分。 7.通過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通過食品安全體系認證、通過環保達標評定,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8.擁有新品種權,計1分。 9.獲省、市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科技推廣獎,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10.獲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計2分。 11.被評為農業農村部、省、市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國家或省級良種場,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12.被列為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生產基地、省級“菜籃子”基地的企業,廣東省農產品出口示范基地有其中一項計2分。 13.被評為省級及以上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農業公園,被評為3A級及以上旅游景點,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 14.有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計1分。 15.使用國家或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平臺,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計2分; 16.獲得省、市級及以上其他獎勵的計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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