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適應農業農村形勢發展新要求,規范我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根據《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2020〕11號),《湛江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湛農通〔2022〕123號),結合我縣實際,我局對《遂溪縣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重新修訂,形成了《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修訂主要依據
(一)《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
(二)《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
(三)《湛江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湛農通〔2022〕123號);
(四)《遂溪縣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辦法(試行)》。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了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涵義。《管理辦法》提出: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遂溪縣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電子商務及其他涉農企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農戶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守法經營,經市政府批準確認的企業(見《管理辦法》第二條)。
(二)擴大了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范圍。《管理辦法》在原《辦法》規定的認定企業類型中,增加了休閑農業、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和其他涉農企業類型。同時鑒于原《辦法》中對“農業科技推廣類企業”的認定標準不夠明確,而且企業申報數量極少,擬將其納入其他涉農企業類型中。
(三)進一步完善認定與監測標準指標體系。一是為確保認定和監測指標標準的連續性,新修訂《管理辦法》的指標標準原則上也保持不變。二是增設了休閑農業、農產品電子商務、其他涉農企業的認定監測指標標準。三是為更好衡量企業經營效益,參照《湛江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增設了“企業總資產報酬率”指標,撤銷企業注冊資本指標考評。四是考慮認定與監測各項指標重要性程度及可操作性,對一些指標評分所占分值進行適當調整。“企業規模”由原占25分調為30分,“企業帶動農戶能力”由原占35分調減為20分,“企業與產品競爭力”由原占10分調為15分,增設的“企業總資產報酬率”指標定為5分(見《管理辦法》附件: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
(四)簡化了申報材料。為落實“減證便民”要求,《管理辦法》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將具體的材料要求改為“企業按申報條件和標準要求提交本企業經營發展情況等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與告知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
(五)強化運行監測。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要求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日常跟蹤調查,幫助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等(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六)進一步細化了對違法違規情況的處理。為確保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的嚴肅性,增設了“不得評為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及年限”的行為條款(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四、解讀形式和途徑
解讀材料主要以文字形式進行,在《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上的固定欄目以及“政策解讀”專欄向公眾進行解讀。
政策原文:遂溪縣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遂溪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