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遂溪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遂部規-2023-003
遂溪縣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遂溪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遂農通〔2023〕83號
各鎮人民政府、遂城街道辦事處,縣發展和改革局、水務局、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然資源局、供銷社、稅務局、金融工作局:
為規范遂溪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推動農民合作社健康發展,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遂溪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遂溪縣農業農村局
2023年10月30日
(聯系人:陳惠;聯系電話:13659797208)
遂溪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遂溪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以下簡稱“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推動農民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林業局 廣東省供銷合作聯合社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2號)和《湛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湛江市農業農村局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湛農通〔2020〕17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遂溪縣內成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遂溪縣農業農村局評定或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綜合認定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
第二章 評定標準
第四條 申報縣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并符合如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法取得法定登記機關頒發的、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相一致。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制訂符合本社實際的章程并依章程運作。
3.農民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10人以上,業務交易成員占成員總數的50%以上。
4.有獨立的銀行賬號、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相對固定的管理人員、有明確的業務類型,實際運作時間滿1年以上。
5.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需的辦公設備,辦公場所總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
6.由公司等法人單位牽頭成立的合作社,在資產財務、管理機構等方面要獨立于該公司等法人單位之外,產權界定清晰。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正常,認真履行職責,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2.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民主議事決策制度等內部規章制度,制度公開上墻,并認真執行。
3.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并有完整的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或會議簽到簿上簽名。
(三)財務管理規范
1.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健全。
2.配備必要的財務人員,使用規范化的財務軟件,按要求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財務人員與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沒有近親屬關系。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
4.監事會認真履職,對合作社生產經營狀況、盈余分配方案、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財務有關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督,及時核查。監督結果應在固定公開欄及時全面向社員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的查詢和質詢。成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
(四)經濟實力較強
1.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在25萬元以上,出資成員占成員數量的50%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
2.上一年度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在5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在100萬元以上。林業合作社以近2年經營收入平均數計算年經營收入。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優先服務成員宗旨,服務類型、服務環節較多,服務鏈條較長。
2.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超過60%,新品種、新技術普及推廣。
3.統一組織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工作,每年組織培訓次數在1次以上,培訓本社社員1年30%以上、2年50%以上。
4.帶動農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員收入同等條件下高于非成員農戶收入10%以上。
(六)產品(服務)質量安全
1.廣泛推行標準化,有嚴格的生產技術操作規范,建立完善的生產、包裝、儲藏、加工、運輸、銷售、服務等記錄制度,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
2.建立農產品質量檢測制度,自行檢測或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
3.所生產的農產品,近兩年在市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抽樣中,合格率達到98%以上。
(七)社會聲譽良好
1.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在當地影響大、示范帶動作用強。
2.沒有發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的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事件,或有問題整改完成2年以上;沒有被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列入失信名單,或從失信名單上移出1年以上。
3.農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受過刑事處罰、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八)優先考慮標準
1.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統稱“三品一標”)等質量標準認證并在有效期內。
2.農民合作社形成有效營運模式,得到縣級及以上機關或者縣級及以上媒體正面報道。
3.以家庭農場為主要成員的,有專職營運管理團隊、財務社務管理實現信息化、采用信息技術手段記錄生產經營(服務)信息的農民合作社。
4.農機化程度較高。農機類合作社優先選擇入社各種農機具10臺以上、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年農機作業面積2000畝以上或收入50萬元以上,且2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農機事故者。鄉村旅游、信息服務等經營范圍與農機無關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類型合作社不強制要求。
第五條 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評定縣級示范社和接受監測適用以下標準:
(一)制作明確的工程管護、用水管理、水費計收、財務管理、獎懲辦法等管理制度,資金、經營管理規范、公開透明。
(二)在工程維護、分水配水、水費計收等方面成效明顯,農業用水秩序良好。
(三)農民用水戶達到20戶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積150畝以上。
(四)其他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
第六條 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向下列農民合作社傾斜,標準可適當放寬:
(一)欠發達地區帶貧益貧成效顯著的農民合作社和生態扶貧合作社。
(二)在一定時期內需扶持發展的新業態農民合作社。
第七條 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2個或多個農民合作社視為同一個主體,在一個申報期間內不得同時申報:
(一)登記經營范圍或實質主營業務相同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骨干相同,其他登記成員超過50%相同。
(三)在同一登記機關登記的。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八條 各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牽頭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聯合社)自愿申報。
(一)申報程序:
1.農民合作社向所在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2.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并組織人員實地核查,簽署審查意見。
3.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以正式文件形式,擇優向遂溪縣農業農村局推薦。
(二)申報材料:
申報縣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書面申報材料,并按照下列材料順序,將申報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1.《遂溪縣農業農村局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申報書》。
2.1000字以內的農民合作社基本情況材料。
3.法定登記機關頒發的、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
5.農民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會議紀要,申報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成員決議大會會議紀要。
6.合作社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員權益變動表。
7.合作社章程、財務制度、管理制度。
8.合作社成員花名冊及員出資證明材料。
9.合作社貸款、還款情況書面說明。
10.合作社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志認定、產品注冊商標、名優農產品等證書或授權書。
11.其他相關材料:上一年度成員大會會議紀要,土地流轉協議書(合同),相關制度,生產、經營記錄,產品質量監控和追溯記錄,財務報表,農超、農校、農社對接等資料,產品質量認證資料,農民合作社辦公場所及生產、經營場面照片等。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九條 縣級示范社每1年評定一次,由縣農業農村局組織,按照材料審查、實地核查(或電話回訪)、專家評審、媒體公示、局黨組審議、發文認定的程序,對各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推薦的縣級示范社進行評選認定。縣級示范社評定名額不限。
第十條 縣級示范社評定程序:
(一)材料審查。縣農業農村局對各鎮(街道)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書面申報材料不夠齊全的,根據需要要求申報單位定期補充完善。
(二)實地核實。申報材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采取實地核查或電話訪問等方式,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
(三)專家評審。對通過實地核查(或電話回訪)的,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縣級示范社名單。
(四)媒體公示。將經專家評審提出的縣級示范社名單,在縣政府網站公示不少于5天。對公示有異議的,由縣農業農村局進行進一步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
(五)黨組審議。經公示無異議的示范社名單,提交遂溪縣農業農村局黨組會議審議。
(六)發文認定。通過遂溪縣農業農村局黨組會議審議后,由遂溪縣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授予縣級示范社稱號。
第十一條 縣級示范社依法變更名稱的,應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縣農業農村局提交確認申請書及法定登記機關更名批復、營業執照等佐證材料。縣農業農村局核實確認后,以正式文件形式發布確認其縣級示范社稱號。
第五章 監測方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示范社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日常監測與定期監測相結合的縣級示范實監測制度。定期監測原則上每3年對已認定的縣級示范社進行一次監測。監測時,縣級示范社按照本辦法規定及監測文件要求向所在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監測材料;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核查無誤后,提出監測合格或不合格建議意見,報縣農業農村局,由縣農業農村局審定。
第十三條 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對縣級示范社實施屬地監管,發現下列情形需及時上報,經查實后,取消其縣級示范社稱號,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縣級示范社:
1.在申報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或以行賄、威脅等方式阻撓干擾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
2.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發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的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事件的。
4.被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列入失信名單的。
5.提供虛假資料申貸、挪用貸款、惡意逃廢債、惡意拖欠金融機構債務等不誠信行為的。
6.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涉嫌非法集資,經行政主管部門查實的。
7.法定代表人受刑事處罰的。
8.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十四條 監測不合格和沒有按要求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縣級示范社資格。
監測合格的縣級示范社和取消縣級示范社資格的農民合作社名單,在遂溪縣人民政府公眾網等媒體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以遂溪縣農業農村局文件公布。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我縣制定的支持農民合作社專項政策(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縣級示范社傾斜。
我縣結合現代產業園、一村一品、一鎮一業、涉農資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對縣級示范社支持保障力度,切實發揮縣級示范社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遂溪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遂溪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申報(監測)表
附件:
遂溪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申報(監測)表
注:此表最終解釋權歸遂溪縣農業農村局。
政策解讀文件:《遂溪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政策解讀